【資料圖】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做實“公正與效率”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穩預期司法機制(試行)》(以下簡稱《機制》),采取八種審查措施,建立穩定可預期的司法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機制》提出,全區法院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服務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給予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以寬松、穩定、可預期的司法政策,讓在內蒙古投資興業的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以高質量司法助推高質量發展。
在《機制》提出的八種審查措施中,建立涉企和企業家犯罪案件“冤錯性”審查機制,秉持刑法謙抑性原則,堅持罪刑法定,嚴格落實涉企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甄別糾正機制;建立涉民營企業人員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規定自受案之日起先行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無羈押必要或犯罪情節輕微,采用非羈押方式對社會穩定無重大不良影響、有助于企業持續經營的,鼓勵及時變更強制措施。
建立涉民營企業財產查扣凍“適當性”審查機制,規定自受案之日起先行進行涉案財產查封、扣押、凍結適當性審查,牢固樹立對涉企財產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辦案理念。同時,建立涉民營企業執行案件“到位性”審查機制,對長期未執結的涉民營企業案件,強化執行措施,提高到位率,規范涉民營企業終本案件辦理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機制》同時提出,建立涉民營企業刑事案件對地區經濟“影響性”審查機制、涉民營企業破產案件“優化性”審查機制、涉民營企業行政案件審執“效率性”審查機制和涉案民營企業“合規性”整改審查機制,分別就減少司法活動對企業經營的負面影響、保護債權人和破產企業合法權益、深化涉民營企業行政案件審執改革、引導涉案民營企業進行合規改革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記者李晗)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