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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該通知顯示,兩部門將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即L3/L4自動駕駛汽車),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這表明了兩部門將開始計劃對目前迅速發展的智能自動駕駛進行準入管理,對搭載自動駕駛的機動車將陸續形成管理規范,同時在部分城市公共道路區進行試點工作。
改文件大致分為四大模塊:試點內容/目標、試點申報條件、組織實施、保障措施這些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管理規定建議。
不僅如此,在自動駕駛非常受社會關注的問責/安全問題方面,兩部門因為也做了詳細的說明以及事故責任界定。
比如駕駛員必須要處于車輛駕駛座位,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的,主責方的車內駕駛員將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但是如果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的,則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并且如果由于自動駕駛系統原因導致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將被取消試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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