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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細化獨立董事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明確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序,職責及履職方式和履職保障等,構建科學合理、互相銜接的規則體系。
《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定義和職責定位,強調獨立董事應當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同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其中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上市公司設置提名、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獨立董事也應當過半數。
另外,《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三家境內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此外,《獨董辦法》明確了獨立董事的履職重點是關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同時明確了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獨立董事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征集股東權利、發表獨立意見等。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獨董辦法》明確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專業知識,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經濟等工作經驗,良好的個人品德等。同時《獨董辦法》要求建立獨立董事資格認定制度。
如下圖所示,在上市公司開展套期保值業務的信息披露中,包含了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開展套期保值的核查意見。按照《獨董辦法》的規定,一方面獨立董事需要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會計、經濟等工作經驗,另一方面也對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套保信披中也要對是否存在套期保值必要性的邏輯進行核查,同時對套保制度中存在的瑕疵進行指正。此外,獨董在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或必須發表專業性較強意見時,應該向第三方機構咨詢。
金川集團套期保值主創人王勇認為,《獨董辦法》是一款獨董自我保護的條款,獨董應該在必須出具超出自身專業能力的意見時,主動尋求有解決問題的第三方的咨詢意見,或者主動請專業第三方審閱。當專業機構幫助后,依然沒有發現問題的,獨董是免責的。“條款既是獨董的自我保護條款,也是出具意見的風險責任轉移。因為,這是獨董自身專業能力以外的,獨董如果對此擔責,顯失公平。如果第三方機構擔責,公平合理。”
隨著全球經濟增速的不確定性加大,中國經濟由“量”向“質”轉變,資產價格風險已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回避的客觀風險,企業運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控的需求不斷提高。但是,若對該類工具應用不當,反而會導入新的風險,給企業帶來高昂的試錯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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