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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上擴建衛生間 樓下認為有隱患 法院判樓上業主將房屋恢復原狀-焦點速訊

                  2023-06-02 10:06:02來源:東南早報

                  樓上衛生間“一改二” 樓下鄰居認為有隱患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判樓上業主將房屋恢復原狀


                  (資料圖片)

                  泉州網6月2日訊(記者 蘇瑋杰 通訊員 德法宣)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融洽的鄰里關系是每位居民的美好愿景。然而,隨著居住空間更加樓宇化和密集化,鄰里間因噪音、安全、公共空間使用等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當鄰里之間因此出現摩擦矛盾時,該如何解決?日前,德化縣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因裝修改造衛生間引發的鄰里官司。

                  案情: 樓上業主擴建衛生間 樓下鄰居認為有隱患

                  連某與賴某均為德化某小區的業主,兩家戶型一致,屬樓上樓下關系。樓上的戶主賴某在裝修過程中將衛生間墻體由12厘米改建為6厘米,以此將1個衛生間擴建成2個衛生間。

                  “賴某增建的衛生間正好在我的臥室上方,有噪聲污染,嚴重影響我休息,而且沒有防水措施,很容易造成水污染,威脅到房屋安全。”樓下戶主連某說。

                  賴某則表示,自己有權利改變自己的房屋格局,而且裝修方案沒有損害公共承重墻,也沒有損害承重柱,對連某沒有產生任何影響。

                  之后,連某向德化縣住建局舉報。經勘查,住建局向賴某送達拆除、恢復通知書等,但賴某均拒絕執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連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賴某拆除增建的一個衛生間、隔離墻和門等,排除妨害,按照原圖紙和房產使用說明書恢復原狀。

                  判決: 對樓下有負面影響 判令限期恢復原狀

                  德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與連某分別是上、下房屋的所有人,構成不動產的相鄰關系。雙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法官表示,本案中,賴某將原設計寬為12厘米的墻體拆除,改建為寬6厘米墻體,并向臥室內移位6厘米,將沒有防水要求的主臥室一部分設為廁所。賴某若今后入住房屋,該設置不僅增加了樓下漏水的風險,在使用廁所的過程中也勢必產生噪音,影響周鄰休息。同時,因廁所位于臥室上方,也給連某的心理帶來負面影響,違背了民事行為中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因此,連某要求賴某拆除增建的廁所,將改建的墻體按原圖紙恢復原狀,法院予以支持。賴某應拆除位于其主臥室內改建的廁所及間墻,按原設計恢復房屋原狀(即將改建后寬為6厘米的墻體恢復寬為12厘米,并向衛生間內移位6厘米)。賴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經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日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 房屋進行裝修改造 不得損害其他業主權益

                  法官介紹,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小區業主對其所有房屋進行裝修改造要符合防水及安全要求,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當前,個別業主為取得房屋最大限度的利用價值,任意改變房屋原有結構布局,將本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造成衛生間或廚房間,給相鄰住戶及小區安全帶來不良影響,與公序良俗相悖離,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在業主裝修時,就應當關注業主是否存在違規裝修等問題,減少后期糾紛的產生。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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