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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快報訊(記者 徐曉安)2015年,肖某入職某綠化公司,先后擔任司機、工程負責人。2021年6月15日,肖某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的加班工資共計189880.02元。雙方因此產生糾紛,訴至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這起糾紛終于得到了化解。
經法院查明,2020年4月17日前,綠化公司采用指紋打卡方式進行考勤,2020年4月18日起,啟用釘釘打卡考勤。在肖某的釘釘考勤記錄中,打卡地點較多位于其住處或者住處附近,打卡地點未能與其負責的工地項目相對應。根據綠化公司的舉證,存在肖某周末參加喜宴但仍有11小時打卡加班記錄的情況,以及肖某個人網絡賬號顯示當天其在爬山、運動但仍有釘釘打卡加班等情況。
法院審理后認為,2020年4月17日前采用指紋打卡方式考勤,肖某主張的加班屬實,對加班工資77391.6元應予支持。但對于2020年4月18日起采用釘釘打卡考勤后的加班情況,基于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實,肖某的釘釘考勤記錄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大部分加班事實,僅能認定加班工資14734.17元,其余加班工資主張均不合理。
綜上,法院核定綠化公司應支付肖某加班工資總額為92125.77元,比肖某主張的金額少了9.7萬余元。肖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打卡考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遵循誠信原則為之。對勞動者而言,應當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進行真實的打卡;于用人單位而言,則應對職工的打卡行為進行管理核查和如實記錄。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已知曉勞動者存在考勤不實情況下卻仍未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堵塞漏洞,存在較大管理疏漏和法律風險。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對職工打卡考勤行為進行科學管理,有效避免虛假打卡引發糾紛,造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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