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惡勢力犯罪團伙
披著“記者”團隊的外衣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專門聚焦企業所謂的“環保問題”
以在網上曝光負面新聞相威脅
對企業實施敲詐勒索
7個月橫跨三省8地市18個縣
非法獲利30余萬元
嚴重影響幾十家民企正常生產經營
經河南省桐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郭某甲、吳某、葉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罰,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上述被告人均被并處1萬元至5萬元不等罰金。
網上勾連組建假記者團隊
吳某是江蘇省宿遷人,曾在“中國××報道網”做雜工時獲取到該網的一個管理員賬號,有在該網發帖和刪帖并添加其他人為網站所謂“記者”的權限。2015年,吳某利用該網“記者”的身份,以報道江蘇沭陽一些鄉鎮負面新聞相威脅,敲詐現金3萬余元,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出獄后,吳某重操舊業,建立“中國××報道網”微信群,并以群主的身份尋找“同行”。
很快,郭某甲在群里請求加吳某為好友。郭某甲稱自己從事新聞媒體工作多年,曾經在某個被取締的行業報社當過記者,有經驗,且資源豐富,希望加入網站經營隊伍。吳某遂通過了郭某甲的好友申請,在其繳納了1萬元的一年服務費后,給了他一個“中國××報道網”信息部副主任的頭銜,并花了400元為郭某甲制作加蓋鋼印的假工作證郵寄給他,答應以后在該網站發表其新聞作品。
從2021年2月起,郭某甲一邊通過網上或者熟人介紹招募“記者”,一邊籌備“輿論監督”工作。丁某(已抓捕)、郭某乙、禹某(另案處理)、陳某(已抓捕)、葉某、王某等人按照郭某甲的引導,加入了“中國××報道網”記者團隊。其中葉某、王某分別繳納1萬元、2萬元獲得了“記者證”,二人均被任命為外勤報道部門“副主任”。這些人大多是無業人員,最高學歷為高中。
以企業污染環境為由開展“輿論監督”
郭某甲等人認為環境污染是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發展的“敏感點”,于是自2021年以來,他們就對自然資源、建材等領域的相關企業下手,開展所謂的“輿論監督”工作。
郭某甲負責選擇目標、設計好路線、編輯信息帖子,葉某、王某等負責去現場拍照,吳某負責在“中國××報道網”發帖和刪帖。
對于轉載到其他媒體上的稿件,吳某無法刪帖的,由郭某乙負責,其利用相關軟件技術能自己刪帖的,團隊會付其刪帖費。不能自己刪帖的,郭某乙通過找網絡“黑客”幫助刪帖,賺取差價。
團隊還為“記者”辦理了北京手機號,以便與人談判時證明自己是“北京來的人”。派“記者”到有污染和環保問題的企業拍照后,該團隊根據企業位置和歸屬地,收集相關領導公開的手機號,向領導發送信息,領導會向企業“施壓”。然后,團隊就借機向企業收取“封口費”,不交錢的就在網上曝光,想刪帖的可以講價。
2022年3月4日,郭某甲、王某、葉某到桐柏縣某鎮兩個礦業公司,抓住兩個公司所謂污染環境問題拍照后發帖。據此,該團隊收取了1.4萬元刪帖費。同年3月18日,禹某來到該鎮另一個礦業公司,以拍照發帖為由威脅,輕松獲取封口費6000元后,將情況報告給了郭某甲。郭某甲認為該公司好下手,便來到該公司,稱想與公司達成“宣傳共建合作協議”,只要該公司每年支付30萬元,他們就不再發負面報道,被該公司拒絕。郭某甲惱怒發帖,帖子被多家網站轉發。后該公司被迫支付1.1萬元刪帖費,郭某乙遂找人幫助刪帖。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這些人先后到南陽、平頂山、焦作、洛陽、銀川等地市開展所謂“輿論監督”,獲得非法收入30余萬元,其中最大一筆2.6萬元,最小一筆500元。
抽絲剝繭,準確界定涉惡犯罪
2022年5月案發后,郭某甲等人被桐柏縣公安局按一般敲詐勒索犯罪刑事拘留。
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桐柏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將本案的線索逐一篩選,敏銳地察覺到該案并沒有那么簡單:
?一是該案是團伙犯罪,團伙性質有待進一步查證;
?二是該犯罪團伙給企業造成的危害較大,特別是疫情防控期間,許多企業甚至不敢復工復產;
?三是該犯罪團伙通過網絡聯系實施違法犯罪,證據收集有難度,需要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取證。
同年8月,葉某、王某、郭某乙被抓獲歸案。隨著3人的落網,公安機關查明了郭某甲有5起遺漏犯罪事實,涉案金額16.5萬元;吳某有兩起遺漏犯罪事實,涉案金額11萬元。郭某甲等人團伙犯罪事實逐漸清晰。
2022年8月,經補充偵查,桐柏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桐柏縣檢察院檢委會經討論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甲、吳某等人冒充記者,以負面報道相威脅敲詐他人錢財,組織級別明顯,分工合作清楚,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團伙,肆意在網上發布對相關企業進行攻擊的文章,實施敲詐勒索違法犯罪,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條件。但上述成員平時多為分散作案,有需要時才相互聯系,尚未形成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固定犯罪組織,應定性為惡勢力團伙。其中,郭某乙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刪除網絡信息服務,或者通過網絡“黑客”提供刪除網絡信息,自己賺取“差價”,對團伙敲詐勒索起幫助等作用,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2022年10月,桐柏縣檢察院將該案匯報至南陽市檢察院,得到市院支持后依法提起公訴。
日前,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 法治新聞版
作者:汪宇堂 周聞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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