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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生成的內容算作品嗎?有著作權嗎?知識產權歸誰?如何有效保護用戶的隱私信息和數據安全?當人工智能(AI)進入大模型時代,其強大的理解、分析、推理能力在為人們帶來便利和驚喜的同時,也引發了人們對知識產權、數據安全、技術倫理等問題的擔憂,亟需引起重視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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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科協、市市場監管局、華東政法大學日前主辦的“數字化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系列論壇”上,這些緊迫又現實的問題引起專家熱議。盡管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專家們尚未達成共識,但有一點趨于明確:在AI大模型時代,知識產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將面臨全面變革,社會各方應未雨綢繆,讓規則制定既適應新技術新產業的發展,又充分考慮社會的倫理需求,“為明天留白”。
AI究竟有沒有著作權?
今年3月,英國薩里大學教授斯蒂芬·泰勒試圖為一幅名為《天堂的最近入口》的AI畫作申請版權,但因難以證明“用戶(自然人)對于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模型生成的內容存在創造性貢獻”,美國版權局駁回了這一申請。
這不是泰勒第一次為AI申請知識產權。2019年,他代替AI系統DABUS提交了一份PCT國際專利申請,該人工智能系統聲稱它發明了“分形食物容器”以及“能夠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裝置及方法”,結果這一申請在眾多國家鎩羽而歸。
早在2018年10月,由AI創作的《埃德蒙德·貝拉米的肖像》在紐約佳士得拍賣會上拍出43.25萬美元的高價,成為AI繪畫領域的標志性事件。然而美國版權局認為,使用繪畫工具Midjourney創作的插畫不受著作權保護,理由是該作品主要由機器生成,而非人類創作。
“在AI作品著作權問題的討論中,現有理論主要基于現行著作權法框架。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著作權法都特別強調‘人’的獨創性,即只對自然人創作的作品進行保護。”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教授許春明解釋說。因此,依據現有法律體系,AI不可能成為作者,AI作品無法受到保護,這些結論似乎是必然的。
生成式AI值得被保護嗎?
事實上,AI大模型的發展正在使人類原有的創作(創新)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機器學習在創作過程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未來人機協作時代,利用AI大模型進行創作將成為主流。
比如AI for Science(科學智能),就是利用AI技術和方法,去學習、模擬、預測和優化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各種現象及規律,從而推動科學發現和創新。在生物學領域,DeepMind公司開發的“初始折疊2”(AlphaFold2)系統,可對蛋白質三維結構進行精準預測,解決了困擾生物學界50多年的難題;在天文領域,美國宇航局(NASA)利用AI對太空望遠鏡拍攝的數千張星系圖片進行分析,發現了一些新型星系,并對宇宙演化提出了新的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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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認為,如果將大模型視為人類發明的工具,那么它在人的控制下生成軟件程序、圖像畫面、文字作品,其中體現了人的想象力和思考過程,應該給予版權保護。許春明則從另一個角度提出了他的擔心:如果AI作品無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那么對生成式AI內容產業的激勵就無從談起。
在這一背景下,對于生成式AI的保護尺度,一些國家已有所放寬。比如,日本著作權法將“計算機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作品”納入“合理使用”范疇,歐盟也通過“單一數字市場版權指令”讓文本與數據挖掘的版權可以作為“例外”獲得保護。
人機協作的知識產權賦予誰?
如果AI創作的作品能夠獲得知識產權,那么版權歸誰?對于這一點,專家們還難以形成統一意見。有人認為,AI作品的作者應該是AI使用者,因為沒有使用者的提示詞就沒有作品;也有人認為,AI作品的作者應當是AI程序的編寫者,從本質上看,AI作品只是完成了預先編寫好的程序;第三種觀點認為,AI作品的作者應該就是AI大模型。
“從技術角度看,版權歸屬應該看作品創作過程中人的貢獻大小。如果人介入的程度高,知識產權歸屬于他個人,也合情合理。”復旦大學計算機科學技術學院危輝的建議與多位專家秉持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異曲同工之處。在數字世界中判斷人的貢獻已不是一項難以量化的操作,使用者與AI的每一次交互都可以用時間戳等技術記錄下來。 叢立先則表示,相關規則的制定應以促進AI產業發展作為出發點,同時充分考慮社會倫理需求,為產業與社會和諧發展預留空間。
作者:沈湫莎
責任編輯:任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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