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李金在四川省高院外,愁容滿面。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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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56歲的李金在律師的陪伴下走進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他一同前來的,還有為他作證的老雇主方恩華。
李金是云南省楚雄州元謀縣人。29年前,元謀火車站招待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兩名旅客遇害。案發后,李金和老鄉普氏兄弟被列為犯罪嫌疑人。
該案經過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四川省高院發回重審、成鐵中院重審、檢方抗訴、省高院裁定,李金從死刑改為無期徒刑,普氏兄弟從一人死刑一人死緩改為兩人無罪。此后,李金服刑期間共獲得8次減刑,累計減少刑期8年1個月。2017年7月7日,李金刑滿釋放。
李金說:“我一直在喊冤。案發時我在盈江縣打工,人就不在元謀,我怎么能殺人呢?”
2019年5月,李金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省高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對李金搶劫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序。兩年多后,該案終于在2023年4月25日迎來開庭。
澎湃新聞了解到,庭審中,檢方依然指控李金在1994年與他人伙同在元謀火車站招待所搶劫殺人,最終導致兩人死亡。李金的兩名辯護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審判員總結該案的焦點為:李金是否具備作案時間、條件;認定李金有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此外,方恩華出庭作證并回答了提問。
當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期宣判。
鐵路招待所劫殺案:致兩名旅客死亡,李金等3人涉案
盡管案件有很大希望迎來轉機,李金依然愁容滿面——多年的服刑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如果沒有卷入這起搶劫殺人案,李金大概率娶妻生子,即便再奔波勞碌,也不會像如今這樣無依無靠。
李金出生在1967年,老家在云南省楚雄州元謀縣黃瓜園鎮。1988年,時年21歲的李金走入歧途,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0年10月刑滿釋放。服刑期間,李金認識了因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的普發成。出獄后,李金從保山一路向西,邊打工邊往楚雄州盈江縣方向走。讓李金沒想到的是,兩人會在幾年后以一種意想不到的方式再度產生交集。
1994年4月14日凌晨,元謀火車站元謀務工段招待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招待所208號房間的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被發現死在房間內,兩人隨身的手提包也不翼而飛。案發后一年多,公安機關認為李金和普氏兄弟倆有重大作案嫌疑,將三人抓獲歸案。
因案發地元謀工務段招待所當年還屬成都鐵路局管轄,整起案件的偵查、公訴、審理,都由成都鐵路系統政法單位負責。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1997年2月作出的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13日(案發前一日),三人在元謀火車站相遇,共謀搶劫。當日15時30分左右,548次列車到達元謀站。三人跟蹤下車旅客姚某某和林某某至元謀工務段招待所。次日凌晨1時許,三人攜帶撬棍等作案工作翻大門進入招待所,由李金踢開208房間門,三人用鈍、銳器擊打兩人,致其中一人當場死亡,另一人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作案后,三人搶得兩人的行李后逃離現場。
判決書顯示,李金詳細供述了與普氏兄弟相遇預謀搶劫、跟蹤被害人、搶劫作案、搶得財物數量及逃離現場、丟棄作案工具的經過……李金、普發成均對現場作了指認,李金還辨認了作案工具的類型及搶得的被害人手提包,并有照片在卷。
成鐵中院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遂判處李金和普發成死刑,判處普發能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李金曾經的雇主方恩華說,案發時,他與李金同在盈江縣,不在700公里之外的元謀。澎湃新聞記者 王鑫 圖
李金告訴澎湃新聞,案發時,他還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縣打工,兩地相距700公里,他根本不可能出現在案發現場。“警察把我抓了之后我就給警察說了(這個情況),但是沒有用。”李金說。
省高院發回重審后,成鐵中院認定李金一人作案
成鐵中院作出判決后,3人均提出上訴。1998年3月,四川省高級法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成鐵中院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判決書顯示,李金依然對指控事實供認不諱;普發成辯稱其未參與搶劫,曾作過的有罪供述是誘供、逼供所致;普發能辯稱其未參與搶劫。
成鐵中院重審查明,李金圖謀搶劫他人錢財,攜帶作案工具,強行撞開208房間,竄進房間,對兩名被害人進行兇殺。隨后,李金搶得一個手提包,翻過招待所樓后的圍墻逃離現場。檢方對李金犯搶劫罪的指控成立,對普氏兄弟犯搶劫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成鐵中院改判李金無期徒刑,普氏兄弟無罪。
李金稱,他始終沒有承認自己作案,“對指控供認不諱”不是他的本意。
成鐵中院改判后,遭到四川省檢察院成都鐵路運輸分院抗訴。成鐵分檢認為,3名被告人相互結伙,持械入室,采用暴力手段進行搶劫,并造成了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依法嚴懲。成鐵中院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等錯誤。
抗訴書顯示,成鐵分檢認為,在案件事實和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成鐵中院先是認定三人作案,后又認定由李金一人作案,“是法官臆斷出來的”。此外,本案的兩名被害人身材高大、體格健壯,李金身體瘦弱矮小,不具有同時致死兩人的體能。法醫鑒定也表明,兩名被害人死于兩種以上的兇器,李金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同一現場、同時使用兩種兇器對兩名被害人進行兇殺。現場勘查情況表明,犯罪分子在現場留下的痕跡和公安機關在現場附近提取的案犯逃跑時留下的膠鞋印說明犯罪分子在兩人以上,而不是一個人。
成鐵分檢還認為,既然法院認定兩名被害人是李金一人殺死的,就足以說明李金的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當處以極刑才是,量刑畸輕。
抗訴書顯示,成鐵分檢稱,成鐵中院開庭審理后,遲遲不作出判決,而是向上級法院請示,在得到上級法院書面批示后,才制作判決書。“這種先請示后判決,上級法院決定、下級法院執行,兩審合一審的做法,違法了各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法院的監督的法律規定,同時侵犯了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抗訴權。”
元謀縣火車站招待所一景。1994年,兩名旅客在這里遇害。受訪者供圖
省高院改認定多人作案,普氏兄弟無罪
成鐵分檢抗訴后,四川省高院審理后,認定的事實再次發生變化:1994年10月13日,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謀火車站跟蹤兩名被害人。次日凌晨,李金與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擊打、刺殺兩名被害人,致兩人死亡。也就是說,四川省高院認定該案的作案人有多人,但與李金一同作案的“他人”并非普氏兄弟。
四川省高院認為,李金與他人共同搶劫的犯罪事實有李金的供述并與現場勘察、尸檢結論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認定,且現場勘驗及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作案人在兩人以上,故認定李金一人作案不當的抗訴理由成立。但原判定認定李金的主要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于2002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判決。
普氏兄弟洗刷冤屈后,成鐵中院于2011年作出賠償決定書,分別一次性賠償普氏兄弟20萬余元。
另一方面,2017年7月7日,李金在失去自由近22年后走出監獄。李金在服刑期間經過8次減刑,累計減少刑期8年1個月,實際執行刑期14年6個月12天。不過,由于李金早在1995年9月27日就被鐵路公安收容審查,其被羈押時間實際長達整整21年9個月零10天。
李金告訴澎湃新聞,本來他因盜竊坐牢后,已決定再也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不想再坐牢了”。出獄后,李金邊打工邊往盈江縣方向走。1993年春節前,李金來到盈江縣,結識了比他小兩歲的方恩華。此后在方恩華家里,李金幫忙管理甘蔗林。1994年7月到9月,當地修建電站,他被安排做建筑工。過完中秋節(9月20日)后,方恩華帶著李金等人去中緬邊境紅坡河搬運砍伐后的木材。“當時搬運一根原木十塊錢,兩個人分,一天下來能掙五六十塊錢。”李金回憶,自己當年中秋節后在紅坡河待了接近一個月后才回到盈江縣,又留在方恩華家幾天后才啟程返回元謀縣老家。也就是說,據李金陳述,他回到元謀的時間是在1994年11月3日左右,比案發時間(10月14日)晚了半個月左右。
出獄后申訴,省高院啟動再審
被抓時29歲,出獄時已年過半百。回到老家,李金發現家中老宅已因常年無人居住和維護,已變成一片廢墟。李金說,服刑期間,他的父母沒來看過他一次,他早已與父母斷了來往。李金還有一個弟弟和一個妹妹,他與兩人也沒有來往。
“我現在住在鎮上,是政府幫忙解決的,平時就打打零工,勉強過日子。”李金說,他這次來成都前在村里搭建彩鋼瓦,一天100塊錢工錢,“干一天就有一天的錢”。
李金說,他身上背負著搶劫殺人的罪名,總抬不起頭來,找工作處處受限,更別說找對象了。李金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輾轉找到律師楊名跨和張具堆為其申訴。
楊名跨和張具堆介紹,普氏兄弟無罪并獲國家賠償,對于李金的申訴有著重要意義,“公訴機關指控李金和普氏兄弟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但普氏兄弟終審確認無罪,李金作出的有罪供述虛假性顯而易見。”
李金的再審申訴狀中也提到,檢方向法院提交的現場證據中有指紋印、鞋印等犯罪痕跡類證據,但沒有認定這些客觀證據和李金有任何的關系。張具堆表示,“案件一二審都沒有認定這些客觀證據與李金有關,現場這些客觀證據不能夠證明李金到過現場并實施了犯罪。”
2020年6月1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對李金搶劫殺人案啟動再審程序。《再審決定書》顯示,該院認為,李金的申訴符合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應當重新審判情形。據此,依照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本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澎湃新聞注意到,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刑訴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普發成兄弟倆已被判無罪并獲得國家賠償。受訪者供圖
省高院第三度審理招待所劫殺案,律師作無罪辯護
四川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時隔近三年后,該案終于迎來再審開庭。4月24日,李金來到成都——這是他第三次來成都,前兩次都是為了申訴案子。和李金一同前來的,還有方恩華。
方恩華告訴記者,他是專程來給李金出庭作證的。在4月25日的庭審中,出庭檢察官向其進行了詢問,問題包括他和李金在1994年中秋節前后的一些行動軌跡。“我也如實回答了檢察官的提問,可能有一些記憶偏差,但肯定都是如實回答,法律不能造假。我跟李金當年事發時是在盈江的,他不可能在元謀。”
澎湃新聞了解到,庭審中,檢方依然指控李金在1994年與他人伙同在元謀火車站招待所搶劫殺人,最終導致兩人死亡。李金的兩名辯護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審判員總結該案的焦點為:李金是否具備作案時間、條件;認定李金有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在法庭調查階段,李金對申訴的主要事實與理由進行了闡述。隨后,李金的辯護人、檢察員針對當年的抓獲過程、偵查訊問情況、不在場證明的證據細節、減刑情況等向李金發問。發問結束后,證人方恩光出庭作證,同樣由辯護人、檢察員輪流發問。證人退庭后,辯護人出示新證據。
法庭辯論階段,檢察員認為李金當年的供述一直穩定,沒有證據證明李金遭受刑訊逼供,證人方恩光證言不真實無法證明李金沒有作案時間,即使普家兩兄弟被宣告無罪也不代表著普家兩兄弟沒有作案嫌疑,雖然在案指控證據有瑕疵但不影響對李金搶劫罪的認定,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歷史背景及在案證據情況依法裁判。李金的辯護人結合本次庭審新提交的證據及原在案證據,從李金供述的作案時間、行進路線、作案工具等十多個方面詳細列舉李金供述的重大矛盾,并指出檢察員所謂“李金穩定供述”的荒唐性。辯護人也就刑訊逼供、方恩光證言的可采性、客觀證據缺失、辦案機關隱匿有利于李金的無罪證據、“疑罪從輕”“留有余地的判決”等方面充分發表辯護意見。
當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期宣判。
開完庭后,李金說,“感覺很復雜,不知道該怎么形容。以前的事情現在又過了一遍。”他希望四川省高院能夠盡快下判決,給他一個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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